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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2010修改)


  (一)正常运营单位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单位可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1.单位开具的《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由职工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由单位办理的,还应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二)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吊销或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等原因终止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终止前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终止文件(同单位注销登记)及复印件一份;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已终止,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应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终止文件(同单位注销登记)及复印件一份;

  3.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提供与终止单位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由托管中心办理的,提供托管中心所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区县经贸委或国资委出具的委托办理转移业务手续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审核确认,打印《转移通知书》。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持《转移清册》、《转移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集中封存户内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出: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接收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书》。

  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当时审核确认,为职工出具《转移清册》,并打印《转移通知书》。职工持《转移清册》、《转移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办理转出。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的日常办理业务、按月办理业务及年度办理业务。

  建设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负责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开办、终止及授权卡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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