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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2010修改)


  第十四条 个人缴存包括日常办理业务、按月办理业务、年度办理业务。

  (一)日常办理业务包括本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个人缴存补缴及个人缴存新开户。

  1.本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按汇缴职工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办理。

  2.个人缴存补缴

  单位为个人缴存职工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时,应持以下资料办理: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个缴缴存汇总表》,附件16)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补缴清册》(以下简称《个缴补缴清册》,附件17)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员持《个缴缴存汇总表》及《个缴补缴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缴存补缴。

  3.个人缴存新开户

  单位为新开户的个人缴存职工开立账户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新开户登记表》(附件18)一式二份;

  (2)新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建设银行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按月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个缴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实缴清册》(以下简称《个缴实缴清册》,附件19)一式三份;

  3.单位为新开户或转入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应缴增加清册》(以下简称《个缴应缴增加清册》,附件20)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个缴缴存汇总表》及《个缴实缴清册》、《个缴应缴增加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缴存。

  (三)年度个人缴存调整

  个人缴存至每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单位应为职工办理缴存额调整。

  单位经办人员应按缴存额调整政策核定职工月缴存额,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调整清册》(附件21)一式二份,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当时审核确认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调整。

第四章 集中封存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单位或职工本人持以下资料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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