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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2010修改)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待注销、待转出或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于汇缴前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以下简称《封存清册》,附件9)一式三份办理汇缴转封存。已封存职工封存原因发生变化的,单位应持《封存清册》办理封存账户分类变更业务。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封存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转封存。

  3.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

  单位为职工少缴补缴或启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个人补缴: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缴缴存汇总表》,附件10)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个人补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个人补缴清册》,附件11)一式三份;

  (3)2010年8月1日后办理汇缴个人补缴的,还应提供单位卡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汇缴缴存汇总表》及《汇缴个人补缴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个人补缴。

  4.住房公积金转入未缴职工账户分类变更

  单位为转入未缴职工变更账户分类的,应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入未缴职工账户分类变更清册》(附件12)一式二份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账户分类变更。

  (二)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

  1.《汇缴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2.单位有职工新开户、转入缴存或启封的,还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增加清册》(以下简称《汇缴增加清册》,附件13)一式三份,新开户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单位有个人缴存职工与汇缴职工缴存至同一月份,需转入汇缴缴存的,还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缴转汇缴清册》(以下简称《个缴转汇缴清册》,附件14)一式三份;

  4.单位同时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的,还应提供《汇缴个人补缴清册》;

  5. 2010年8月1日后办理汇缴的,还应提供单位卡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汇缴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个缴转汇缴清册》、《汇缴个人补缴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缴存。

  (三)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

  单位汇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额调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调整清册》,附件15),并按当年调整政策核定职工月应缴存额,填写《汇缴调整清册》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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