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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2010修改)


  (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6)一式三份;

  (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无法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明细》、《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名册核实表》等社保名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职工注销登记。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包括汇缴缴存和个人缴存。汇缴缴存是单位为全部汇缴职工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是欠缴3个月以上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可为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汇缴缴存或个人缴存同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十三条 汇缴缴存包括日常办理业务、按月汇缴业务、年度汇缴调整业务。

  (一)日常办理业务包括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住房公积金封存、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转入未缴职工账户分类变更。

  1.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整体迁移到其他单位或区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原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移: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以下简称《转移清册》,附件7)一式二份;

  (2)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整体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可不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打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附件8)一式三份。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转移清册》、《转移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2.住房公积金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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