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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2010修改)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津公积金中心〔2010〕62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0年5月20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 7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9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三条 在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可到任意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汇缴缴存、汇缴个人补缴、封存及职工账户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应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上述业务,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职工账户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单位应到开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年检登记、注销登记、转入未缴职工账户分类变更登记、缴存额调整及个人缴存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四条 单位缴存登记。新设立单位应到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属区、县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填写并确认后,连同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二)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二份、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单位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从属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各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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