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10〕6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程序,对《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8〕140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自2010年5月24日起执行。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简化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及封存业务票据,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本市转移及封存业务票据相应修改。
二、自2010年8月1日起,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业务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