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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2010修改)


  (二)申请资料

  符合担保费补贴申请条件的借款职工本人,携带以下申请资料进行申请:

  1、身份资料

  (1)借款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和住房公积金龙卡。

  (2)借款职工配偶被批准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或夫妻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2、证明资料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各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各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一份、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提供各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3、担保费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第六条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

  分中心或管理部对借款职工身份、补贴资格、交纳担保费及还款情况审核确认后,为借款职工开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以下简称《补贴申请书》)。

  第七条 建设银行支付补贴资金

  借款职工本人携带《补贴申请书》和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龙卡,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建设银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划入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24日起施行。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8〕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

  管理部:              日期: 年 月 日          NO: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公积金贷款账号

公积金卡号

(12位)

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号

(19位)

缴存管理部

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被拆迁人与借款人关系: □本人  □配偶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补贴金额(大写)

申请人签字:

管理部或分中心签章:

经办: 复审: 复核:

受托银行签章

经办: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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