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
(津公积金中心〔2010〕66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0年5月20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关于对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3号)、《关于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受理借款职工的担保费补贴的申请、审查等工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为受托银行,负责担保费补贴的发放。
第二章 补贴对象、条件、额度
第三条 补贴对象和条件
职工或配偶为被拆迁人,经房管部门批准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或职工本人经房管部门批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
第四条 补贴额度
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的50%予以补贴。
第三章 补贴办理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
(一)受理申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
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可在任一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业务;
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及油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应到所属分中心及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业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应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