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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登记前地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登记前地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0〕194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规建局,中新生态城建设局,各区县、功能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地籍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登记效率,避免权属纠纷、保证登记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登记前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地籍调查工作及地籍调查机构的主管部门。

  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天津市地籍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区县的地籍调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具体负责外环线以内和跨区县的地籍调查工作。

  各区县地籍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上述范围外各辖区范围内的地籍调查工作。

  二、用地单位在办理下列房地登记前应当委托地籍调查机构进行地籍调查,并在申请房地登记时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一)下列未进行过地籍调查的各类土地初始登记前应进行地籍调查:

  1、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实施土地整理储备,办理整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的;

  2、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3、以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地前的各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4、《关于做好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0〕118号)下发前已取得出让、划拨等供地手续或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的。

  (二)办理下列房地变更登记时应申请地籍调查:

  1、原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的;

  2、实测图形数据与原土地登记证载信息不一致的;

  3、因地界调整导致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权利人或拟用地单位等认为有必要进行地籍调查的其他情形。

  一宗地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地籍调查,用地单位取得地籍调查成果后应及时申请有关房地登记手续;对于原权属情况、用地范围未发生变化的,房地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用地单位重复办理地籍调查。

  三、地籍调查机构依据《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办法》、《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及《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等有关文件开展地籍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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