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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财〔2010〕169号)


市内六区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库〔2010〕10号)的要求,现就我局启用《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财综〔2010〕1号、市财政局津财库〔2010〕10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现行《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二、我局所属各二级行政事业单位从2010年5月18日起,可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到市财政局票据中心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二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由二级单位代领);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到市财政局票据中心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综〔2010〕1号、市财政局〔2010〕1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拨入经费等款项,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四、各单位应当建立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

  五、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统一收据的清理和销毁工作。将未使用的统一收据登记造册,就地封存,报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组织销毁。

  附件:1.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库〔2010〕10号)(略)

  2.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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