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举报受理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举报查处监督

  (一)市局部门交办的住房保障举报查处案件,作为市局督办件,各区县房管局按要求和时限落实。因情况复杂须延期,在办理限期内向市局交办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市局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督办程序,对办理不力要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住房保障举报的办复情况列为对区县房管局和有关单位的全年综合考核内容。

  附件:1.住房保障举报办理单

  2.住房保障举报情况周报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住房保障举报办理单
  编号:

举报人

 

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

 

接件人

 

反映形式

1.电话 2.邮箱 3.来信 4.来访

举报主题

 

反映     内容      摘要

 

承办部门

 

交办时间

 

收件人

 

办理期限

 

承办   部门  办理    意见

 

反馈时间

 

收件人

 

 申请延期   天

负责人

 

反馈局督查室时间

 

局政务网督办时间

 

办理   结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