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举报受理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办[2010]146号)
各区县房管局、有关单位:
为促进住房保障服务监管工作,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规范举报程序,提高举报查处效率,现就规范住房保障举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畅通举报渠道
(一)公布市局和各区县房管局办公地址,接待来人举报和来信举报。
(二)市局和各区县房管局开通和公布住房保障举报专线电话,市局同时公布网络举报邮箱。举报专线电话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中午不间断)设专人负责,保证电话随时有人接听。接听人员要掌握住房保障政策,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规范,执行首问负责制。各区县将接听值班表报市住房保障办备案。
二、做好举报记录
(一)认真做好举报受理记录。使用举报专项记录本,注明来访人、接待时间、举报事项、举报人通讯联系地址或电话、接待人等主要事项。
(二)举报专线要使用有来电显示和录音功能的话机,网络举报邮箱要每日查收。
(三)举报信、举报记录、举报电话录音(刻盘)和查处结果要归档永久保存。
三、规范受理程序
(一)及时反馈。市住保办将接到的举报情况最迟于次日中午前反馈到各区房管局。凡涉及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的举报,市局和区县房管局要立即暂停办理。
(二)限期查处回复。对举报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谁接举报谁回复的原则,回复举报人。
(三)落实属地责任。对市局部门交办的查处事项,按具体查处要求和时限由区县房管局做好落实。
(四)定期上报。各区县房管局每周一前将上周举报查处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办,市住房保障办按月汇总报市局。
(五)保密要求。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实名举报的保密,严禁将举报方情况,透露给被举报方和无关人员。
(六)非举报范围的处理。对不属住房保障受理范围的来人来电访,要告知举报人到相关部门举报,对不属住房保障受理范围的已收信件(网络邮件),按受理级别可转相关市、区级信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