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物〔2010〕175号)
各区县房管局、物业办,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项目后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主动性和及时性,保证全市物业项目动态监管网络数据的真实和完整,根据《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将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全市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含三级暂定)和外埠进津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物业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
二、责任分工
市物业办负责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物业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核查工作;区、县物业办负责本辖区内三级资质(含三级暂定)和外埠进津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物业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核查工作。
三、核查程序
市、区县物业办按照分工分别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持在管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到资质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进行核对。重点核对实际在管但合同备案内容有变化、实际在管而没有进行合同备案或者实际在管尚未签订合同的物业项目。
(一)对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备案的物业项目,市物业办和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办要逐项核对项目在天津市物业项目管理网上的数据信息。其中,要重点核查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率(2010年上半年度平均收费率)、项目经理变更、业主大会建立等动态信息,对信息不准确的要据实予以更新。
(二)对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没有及时备案的物业项目,市、区县物业办要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到项目坐落的区县物业办进行备案,并由备案的区县物业办按照程序进行网上数据录入工作。
(三)对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却实际在管的物业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尽快落实合同签订工作,同时到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办填写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先行补办物业项目网上数据录入和上报工作。录入时在区县编号后加“c”再填写项目编号,待合同签订备案后通知市物业办将“c”取消。对特殊原因无法及时签订合同的,要书面说明原因,限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