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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0)

  第三十九条 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以股权转让等形式变相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经发现并查实,本合同自动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出让人逾期90天仍未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第四十一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其余由出让人分送有关单位。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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