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见附件1,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2。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树木、通信设施、供电设施等,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也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即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万元)。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缴付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出让金。受让人参与竞买(/投标)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付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出让金(含定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
第十一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