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津国土房交〔2010〕174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类)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保税区土地局、开发区土地局、东疆港保税区建发局、中新生态城国土资源局、滨海高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用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金缴纳行为,增加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受让人须缴付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出让金(含定金)。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
二、严格控制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不得以股权转让等形式变相转让合同权益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以股权转让等形式变相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合同自动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三、严格控制住宅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单宗住宅用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五、新版合同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施行。如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可增加补充条款,但拟增加的内容要在报市局出让方案备案审查时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