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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遇有特殊情况,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准备阶段。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写审计方案,开展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小组组长和成员名单;审计回避的提示及被审计单位需准备的事宜等。被审计单位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二)实施阶段。审计人员通过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召开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等形式,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做好审计记录,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和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准备审计报告所需要的有关证据和资料。

  (三)报告阶段。审计组在审计实施阶段完成以后的十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做到主要事实清楚,审计证据充分,审计评价、审计结论适当,审计处理意见正确。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可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或文字说明,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根据审定结果,将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做出的审计结论和意见(决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被审计单位执行。对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委托审计的组织及相关部门或领导,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四)终结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对所承办的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项目终结一个月后五日内,指定专人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决定)情况。出具后续审计报告,上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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