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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的科学性及实际执行的有效性;

  (六)年度经济指标、承包经营合同完成的真实性;

  (七)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任职期末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任职满二年及离任时进行;工程项目及其他专项经济活动审计,按项目周期或决算时间进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等审计不定期进行;其它审计的具体周期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有权调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审计会计凭证、账表,检查资金、资产和现场勘查实物;

  (三)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有权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有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采用复制、录音、拍照、摄像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同时要求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六)有权提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依法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依法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承诺制度。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承诺制度,对本单位有无违纪违法现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被查询和了解的事项及数据是否客观准确、对或有事项的估计是否充分等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对所做出的承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行使审计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各种资料,不得阻碍审计人员正常执行审计任务,不得借故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遭到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向本单位领导或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请求制止打击报复行为。本单位领导或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实施打击报复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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