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协调配合外部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的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审计管辖范围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划分,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划定审计管辖范围。对项目资金的审计,按照该项目资金涉及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三条 市局审计处负责对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和管理,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和岗位资格管理。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周期
第十四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企业资产、负债及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的效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