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空廊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建筑物墙外楼梯,按其每层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墙外台阶按其底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阁楼建筑的阁楼部分,如平均层高不足2.2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平均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全部建筑面积计算。
十五、突出墙面的构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角、挑檐以及独立烟囱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附件4
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说明
一、关于计租范围
(一)办法中所称工商业用房是指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事业单位租用的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科研及其它辅助性(如厂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等)房屋。
(二)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是指本市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等行政或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的房屋。
(三)公益事业用房是指市、区、街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敬老院)、街道文化站、保健站等。
(四)建筑设计用途为工商业用房的,不论做何使用均按工商业用房计租;但坐落在非主要街道的旧式门面房屋已改为住宅使用的不在此内。
(五)建筑设计用途为住宅房屋,经主管部门同意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按非住宅计租。
二、关于计租条件
(一)地下室埋深在20厘米以内的减收10%;在20厘米至50厘米之间的减收20%-30%;超过50厘米的减收40%。
(二)平窨子室内净高在2.5米以下的(不含2.5米),可酌减10%。
(三)居民区存车处用房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正式存车处用房。计算租金时,一律按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标准砖混结构租金的20%计算。
(四)计算室内超高时,以室内平面为起点垂直量至顶棚面,所测高度减去4米即为超高量;没有顶棚的房屋可量至平柁(大柁)部位,如室内地面为斜坡的,可取高低适中的部位为基点。
(五)凡暖气设备完整无缺的应加收设备租金,集中供暖统一收费者除外;暖气设备已残缺不全不能使用的不加收租金;使用人自行安装的暖气设施不加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