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市内各区个别偏僻地段,可根据情况在本区最低地段等级的基础上再降低一个等级计算。
2、两个毗邻地段相差两级的,其交界处应将低级地段提高一个等级计算。
3、滨海新区、高新区、环城四区、武清、宝抵及三县的地段划分,由各区、县参照市区地段划分情况自行划定地段等级范围,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附件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一、单层建筑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四、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六、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七、建筑物内的技术(管道)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该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米以下的,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八、车棚、货棚、罩棚、煤棚等有墙或柱的,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墙或柱的,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九、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突出墙外的门斗等,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十、封闭式阳台、凹阳台,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挑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