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一所(幢)房屋处于两个地段等级的,按高的地段等级计算。
第八条 以下情况加收附加租金:
(一)房屋室内净高超过4米的,每超过50厘米(不足50厘米的按50厘米计算)加收租金50%;
(二)有暖气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加收设备租金0.30元(集中供热统一收费的不加);
(三)有电梯设备的,每部电梯每月加收租金1000元;
第九条 几个承租户合用一幢房屋的,其伙用部位(如厕所、锅炉房、过道等)的租金按各户用房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条 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租金=月租金单位×建筑面积+附加租金
建筑面积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应收租租金计算到人民币“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从变化之次月起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1995〕津价房地字第92号、〔1995〕房管字第1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说明>的通知》(〔1995〕房管字第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标准
2.非住宅房屋地段等级划分范围
3.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4.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说明
附件1
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标准
结构等级
|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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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混结构
| 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包括框架大板、框架轻板结构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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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
| 部分钢筋混凝土结构,主要是砖墙承重的房屋,包括预制板屋面砖墙承重的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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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一等
| 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结构房屋。墙身为机砖、硫缸砖、磨砖或好的罩面装饰,瓦顶、焦渣顶或好的油毡顶,内装修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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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二等
| 材料较好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墙身为机砖、硫缸砖、磨砖或者青草砖,瓦顶、焦渣顶或一般油毡顶,内装修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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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三等
| 材料较差的砖木结构房屋,墙身为机砖或草砖,灰顶或油毡顶,内装修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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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结构
| 结构简易的低级房屋,如墙身为18墙、空斗墙、砖土坏墙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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