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安〔2010〕323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非住宅房屋(不含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三资企业租用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按房屋建筑结构和所处地段确定租金单价,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租单位。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标准和非住宅房屋地段等级划分范围见附件1、附件2。
第四条 按照房屋的使用用途,租金单价分为《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三类。
《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房。
《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银行、证券等金融业的用房。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社会公益事业用房(如托幼园所、老年活动中心等)。街道居委会办公用房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计算。居民区存车处用房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的20%计租。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改为生产或者经营性使用的一律按工商业用房租金计算。
第五条 房屋结构等级按幢评定。一所房屋含有结构不同的数幢房屋的,应当分别评定房屋等级。属于仿古建筑,按其实际结构等级提高一个档次。工商业使用的煤棚、货棚、罩棚、车棚等,按简易结构计算。
第六条 每幢房屋条件较差的楼层如地下室、管道层、屋顶间等可根据情况在10-40%以内减收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