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0〕331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护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天津市城镇个人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障债权的实现,保护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是指按规定取得住房置业担保资质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住房贷款偿还义务时,由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代个人偿还住房贷款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或者贷款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人通过担保公司进行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担保公司承担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