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
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
(二)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在《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转租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附件4)。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附件5)。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津房管〔2004〕2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补正告知单
4.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补正事项告知书
附件1
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编号:
出转租租人人情
况
| 出租人(转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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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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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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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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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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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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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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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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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邮 编
|
|
受
承转租租
人人
情
况
| 承 租 人(受转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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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 号 码
| |
联系地址
| | 邮 编
| |
代 理 人
| | 电 话
|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 号 码
| |
联系地址
| | 邮 编
| |
房屋租赁情况
| 房屋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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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证书号
|
|
房屋类型
| 高层□、写字楼□、多层□、平房□
| 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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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用途
| 居住□
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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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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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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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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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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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证出租的房屋不属于下列禁止出租的范围: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共有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属于违章建筑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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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意见
| 审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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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金
额
| 住 宅
| 非住宅
|
手续费:
| 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