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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


  三、审查

  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

  (二)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在《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转租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附件4)。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附件5)。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津房管〔2004〕2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补正告知单

  4.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补正事项告知书

  附件1
  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编号:

出转租租人人情

出租人(转租人)

 

电 话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号 码

 

联系地址

 

邮 编

 

代 理 人

 

电 话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号 码

 

联系地址

邮 编

 

 受

承转租租

人人

承 租 人(受转租人)

 

电 话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号 码

 

联系地址

 

邮 编

 

代 理 人

 

电 话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号 码

 

联系地址

 

邮 编

 

房屋租赁情况

房屋座落

 

房地产权属证书号

 

房屋类型

高层□、写字楼□、多层□、平房□

产 别

 

 

租赁用途

居住□

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

其他□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租赁期限

 

月租金额

 

一、保证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证出租的房屋不属于下列禁止出租的范围: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共有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属于违章建筑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查人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住 宅

     非住宅

手续费:

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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