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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0〕3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单位的经营行为,现将《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的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同时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

  (二)从业人员名单及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其中:有岗位证书的房地产管理人员2-3人、工程技术人员1-3人、会计人员2人);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属托管房产的还需提供托管协议书。

  以上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齐全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附件4)。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附件5)。

  四、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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