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使用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和实地查勘表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0〕344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拆迁估价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国家标准GB/T50291-1999)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市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天津市住宅房屋拆迁估价实地查勘表》和《天津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估价实地查勘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
使用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和实地查勘表的通知》(津房市〔2004〕14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样单)
拆迁估价项目名称: 分户报告单编号:
房屋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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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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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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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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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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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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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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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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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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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租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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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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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层数
总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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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价时点
(拆迁许可证颁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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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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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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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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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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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单价(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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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总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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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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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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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机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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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分户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确定此次房屋拆迁补偿额的参考依据之一, 不作他用;
2、拆迁房屋的房屋用途、房屋类型、建筑面积、权属性质由委托方提供,当事人若有异议,请向委托方查询;
3、评估总价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4、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分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
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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