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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注册审批程序的通知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颁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注册证》。

  不符合条件的,即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审批程序》(津房市〔2004〕2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2.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
  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于当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事项办理中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工作日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如需要增加附加时限,详见特别程序告知书。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附件2
  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根据           规定,您还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以上材料请您及时补正。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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