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颁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注册证》。
不符合条件的,即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审批程序》(津房市〔2004〕2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2.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
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于当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事项办理中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工作日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如需要增加附加时限,详见特别程序告知书。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附件2
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根据 规定,您还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以上材料请您及时补正。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