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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


  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
  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于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事项办理中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工作日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如需要增加附加时限,详见特别程序告知书。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附件2
  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根据           规定,您还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以上材料请您及时补正。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附件3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贵单位行政许可。

年  月  日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附件4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的条件,理由是:           。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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