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当场受理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附件1)。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
三、审查
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企业章程与申请事项是否相符;
(三)法人代表是否是注册三年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师;
(四)现场核实企业办公地点,核实时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五)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市局审批专用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申请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程序》(津房市〔2004〕2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2.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