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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0〕34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保护估价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

  为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到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申领手续,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在线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1项、第3项至第8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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