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0〕346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有效禁止一些开发企业以预定的形式囤积房屋,根据《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定管理,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网销售的商品房,需要预定的,应当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中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通过系统打印协议文本,双方签字盖章。预定期限不得超过10天。开发企业不得以连续预定的方式借故不销售房屋,一套房屋超过三次预定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监管人员将检查《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签订情况,确有以预定方式囤积房屋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
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津房市〔2005〕2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商品房预订协议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
出卖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帐号:
预定人(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