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示范区域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6.示范区域村庄绿化率≥60%
7.示范区域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50%。
8.示范区域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50%。
9.示范区域村容村貌有明显改善,村有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柴草、杂物、畜粪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
10.群众满意度≥90%。
五、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示范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聚焦合力,形成共同推动改善农村环境的工作格局。各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计划,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2.确保示范项目资金配套到位。根据省环保厅、财政厅安排,2011年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总投资10007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7005万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比例配套,市级、县(市、区)级配套资金各为1501万元。2012年、2013年要继续争取国家、省里的资金和项目,确保我市各县(市、区)所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全覆盖。
3.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使用要按照省环保厅审查批准后的《示范区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方案》执行,原则上不得变动或更改。各示范区在实施项目工程前,要将示范工程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报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审核、审定后方可开工建设。示范项目实施后,由县环保局统一按月上报示范工程项目进展完成情况与资金投入需求计划,待市环保局、财政局审查核准后进入县级财政报账计划与程序。
4.细化考核奖惩。各示范县(市、区)每月将计划实施进展等情况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对各示范县(市、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向省环保厅、财政厅上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对完成情况绩效突出、组织管理有力、环境改善明显、资金使用规范,进行通报表扬,对未按计划进度实施、未完成责任目标、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将停止安排或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加强农村环保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示范县(市、区)环保部门要配齐配强农村环保管理人员。示范区乡镇应设立环保机构,建设环保站(所)。示范区村庄应设环保管理员和环保宣传员,建立有效机制,抓好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检查考核、绩效审计等制度建设,确保规划、项目、资金、责任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