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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我市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待遇,将一并纳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参保单位
  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
  (二)参保人员
  1.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2.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事业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已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统筹的县(市)区,医疗保险中心于2011年7月份办理事业单位的工伤生育医疗费停保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开始办理参保核定工作。在此期间未报销的工伤、生育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建立工伤生育医疗费统筹的县(市)区,事业单位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在2011年7月30日前由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补办。
  (三)事业单位工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认定,即由单位所在地所属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四)在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无论何时做出伤残鉴定,均按照原政策规定享受工伤待遇。2011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参保人员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事业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工伤(有原始工伤记录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在参加工伤保险时一并纳入,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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