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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委托和转移部分职能给行业协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公开信息,自愿报名
  相关委托、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政府职能委托、转移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报纸、部门网站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行业协会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和本组织实际,向发布信息的政府部门提出承接申请并办理报名手续。
  (三)审核确认,签订协议
  委托、转移工作事项的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组成有法律顾问参加的专家评审小组,对参与申请的行业协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委托、转移工作事项的性质,以及承接主体的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和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初步拟定受托单位,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5天。确定受托单位后,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费用、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一式六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各一份,并报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备案一份。
  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
  (一)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加大检查督查力度
  将政府部门委托、转移部分职能给行业协会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市监察局、市政府目督办定期检查督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切实把委托、转移政府有关职能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受托双方签署《委托协议书》后,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对受托单位承办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委托事项完成后,受托单位需做好承办工作情况总结,并附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委托单位。委托单位会同发改、编办、财政、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及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或引入社会评估机构,听取受托单位完成工作情况的汇报,审核受托单位提供的工作情况总结和有关说明材料,对受托单位完成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验收。
  (三)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完善社会监督制度
  对于诚信守法、严格自律、履行承接政府职能作用突出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对于不依法依规履行所承接的政府职能的行业协会,将视情节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承接的政府职能等处罚。对撤销承接工作的行业协会,在1年内不能再次承接政府职能。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依法撤销登记处罚。对行业协会的表彰或对其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均以适当方式公示、公告,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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