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体事项
以下工作事务、事项等可予以委托、转移或授权:
(1)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范准则、行业规划、行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
(2)行业统计、行业状况调查、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及预测;
(3)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发设计、质量检测;
(4)承办专业会议、展览;
(5)行业技能、行业上岗、行业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等培训;
(6)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
(7)专业资质或资格的初评、初审;
(8)高新技术企业与产品、科技性企业研发机构等认定;
(9)行业评优评奖和优秀成果的推荐;
(10)职称评审代理服务、职称资格材料的初审;
(11)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的行业价格自律;
(12)行业管理、组织协调、社会服务工作;
(13)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信息收集和调查;
(14)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信息收集和调查;
(15)依法可以转移、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行政职能或行政事项。
三、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行业协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会员行业覆盖面达50%以上;
2.有相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设施(设备)。在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有本行业(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人员应不少于80%;
3.近几年来开展活动正常有序,有公开、公平、公正办事制度和良好的社会诚信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和无被社团登记部门、社会监管部门处罚记录,社团登记部门年检合格,会员和社会反映良好;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自律监督制度及人员管理、目标考核、经费使用、教育培训等规范运作的保障机制;
5.经评估被评定为3A(含3A)以上的行业协会予以优先推荐。
四、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程序
(一)梳理职能,拟定方案
由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在对其职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需委托、转移的工作事项,送交市委编办汇总审核。市委编办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审核同意后,各职能部门拟定职能委托、转移工作方案。方案应逐项列明受托单位应具备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履行该事项的具体要求、委托时限、经费标准和来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