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分工
1、省水利普查办公室职责
(1)统一组织领导本省的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2)组织制定省水利普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3)组织省内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级培训;
(4)培训省级及省级以下师资力量;
(5)培训本省市级和县级普查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2、市级水利普查办公室职责
(1)组织领导和管理本市的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2)组织本市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培训;
(3)可组织培训本市有关普查人员。
3、县级水利普查办公室职责
(1)统一组织领导本县的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2)组织制定全县水利普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3)组织县级相关人员参加省级培训;
(4)培训本县(含乡镇和行政村)普查人员。
(二)工作要求
1、责任落实
省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领导全省的水利普查培训工作。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培训组负责各项培训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为普查培训提供技术支撑。
2、人员落实
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选派有责任心、能力强、业务精的人员参加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未培训不上岗。原则上要求参加国家级培训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参加省级培训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县级培训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参加培训的人员要尽量专业对口,并与所从事的普查工作内容相一致。为保持培训和普查人员的连贯性,利于今后的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不得随意更换培训人员。
3、时间落实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细化工作安排,保障培训的必要时间。综合培训和各单项专业培训时间原则上为3至5天,并确保各级培训工作在主要时间节点前完成。
4、师资落实
省级普查培训的师资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统一培训,参加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县级普查培训的师资由参加国家或省级培训合格的骨干担任,要求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各县(市、区)水利普查办公室要选派符合要求的师资对象参加省级培训。
5、质量保证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把培训质量关,确保培训效果。上级水利普查办公室要对下级培训工作进展、质量效果等进行督查。
各级普查机构在每次培训后都要对学员进行考试或测试,合格者方能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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