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水普办〔2010〕12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43号)精神,为指导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做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特制定《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

  培训是普查工作的基础。通过培训建立一支合格的普查队伍,是保证普查工作保质按期完成的前提。为了使我省的普查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的与方式
  (一)培训目的
  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进行分类培训、分级负责 、分阶段实施。通过培训,建立一支熟练掌握相关知识与要求、职责清晰、操作规范、高效文明的水利普查队伍,为水利普查各阶段任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人员保障和技术支撑。
  (二)工作方式
  1、统一组织
  我省的第一次水利普查培训工作由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制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选用统一的培训教材、课件、工具书等。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级普查培训工作。
  2、分类培训
  普查培训分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两类。综合培训主要培训各级普查行政管理人员,专业培训主要对专业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专业普查内容的培训。
  3、分级负责
  我省的普查培训分省级培训和县级培训,由省、县二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培训工作经费分别纳入本级水利普查经费的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对本级培训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4、分阶段实施
  培训工作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为清查登记培训,第二阶段为填表上报培训和汇总平衡培训。各阶段培训在相应普查工作阶段之前开展,省级培训在国家培训结束后立即展开,县级培训随后跟进。各级普查办可根据当地实际,分批实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二、培训对象与重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