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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四)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有关市、县、区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政策, 煤矿瓦斯电厂富裕电量需要上网的,电网企业要为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全部收购瓦斯发电富裕电量。上网电价执行当地脱硫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补贴加价部分在电网销售电价中解决。市、县、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推动瓦斯输送利用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要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煤层气产业发展。

  (十五)落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市、县、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市、县、区要按照国家要求安排相应配套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省上要落实中央预算内煤矿安全改造、瓦斯治理示范项目地方配套资金。

  (十六)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财建〔2004〕119号、财建〔2005〕168号、陕政发〔2005〕10号、陕政办发〔2005〕120号文件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提取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按煤矿隶属关系分年度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市、县、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七)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省科技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在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项目的同时,通过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加强韩城矿区突出防治、高突矿井瓦斯抽采、瓦斯防治等关键技术的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等情况严重矿井,用于煤矿瓦斯防治科技研究和创新费用,不得低于所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10%。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十八)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专业服务机构为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安全评价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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