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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措施。矿井采掘部署要做到一个工作面掘进施工,一个备用工作面抽采瓦斯,一个工作面回采,实现抽、掘、采平衡。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矿井隶属关系组织对应建抽采系统矿井的抽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凡应建但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否则要停产整顿。

  (十)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也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要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单位)要经省级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部门认定。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十一)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省属煤矿和年产120万吨及以上市县属煤矿揭煤设计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年产120万吨以下市县属煤矿揭煤设计由所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联网,其他煤矿的监测监控系统按煤矿隶属关系要与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各产煤县(市、区)要建立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对小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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