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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提高准入门槛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禁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已核准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五)认真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和评估办法,组织对所属煤矿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建和生产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签订托管或重组(收购、兼并、控股)协议,被托管煤矿所在地市或县政府按煤矿隶属关系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托管、重组协议进行审查。托管企业要选派通风、瓦斯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驻被托管煤矿,对其建设、生产过程中的通风、瓦斯防治等进行全面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和生产管理责任。对整改不达标又未按期达成托管或重组协议的,按煤矿隶属关系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支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陕西省关闭煤矿财政补偿和奖励暂行办法》,市、县、区政府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积极支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并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关闭给予重点支持。

  三、强化基础管理

  (七)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开采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要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中省企业报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和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后认真实施。煤矿企业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不达效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综合防突措施不达效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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