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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省政府煤矿瓦斯防治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在瓦斯防治中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煤矿矿长、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负责,分管安全的副职对瓦斯防治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瓦斯防治工作负责。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队伍体系,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配备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要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采取省煤矿瓦斯防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产煤市政府及中省煤矿企业,市县政府与下级政府和所属煤矿企业签订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形式,落实瓦斯抽采和防治工作,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省煤矿瓦斯防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市县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坚持省政府向中省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市政府向市、县所属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制度,切实加强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现场管理。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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