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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不仅对于科学决策有重要意义,也是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杜绝重复发布、擅自发布统计数据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现象,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省级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本部门统计数据,部门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二、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由省级统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对外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发布,政府各部门使用的统计数据应以省级统计机构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三、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单位要积极配合省级统计机构搞好全省宏观经济数据库的资料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库数据资料及时更新;因工作需要自行开展的相关统计调查项目须报省级统计机构审批并备案;要严格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程序对外发布调查结果及其他有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

  四、省级统计机构、各部门在发布本单位所辖统计数据时,要统一口径,严肃谨慎,同一指标统计数据在本部门内部要保持一致。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调查搜集的同一指标统计数据不一致的,由省级统计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协商,原则上以业务主管部门数据为准,协商一致后公布使用。

  五、省级各部门常用统计数据,如土地面积、矿产储量等,如有变化,应及时报省级统计机构备案。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时所使用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为年度最新数据,定期或不定期调整一次的数据要作出说明并及时报备。要通过简报、信息等形式及时向省政府提供反映我省新情况、新问题的统计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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