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管理
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须征得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必须设置自然保护区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就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可能造成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专题影响报告,在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同意后,方可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表);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专题影响报告,在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表)。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四、规范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管理
各地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对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进行核查和确认,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功能区合理。核查确认工作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并由省环境保护厅予以发布。要依法确定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颁发土地证或林权证。对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要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管理问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
五、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基本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宣教和监测经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国家给予资金补助外,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预算,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在政策和经费上也应给予支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系统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省财政每年列支一定环保专项资金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补助,并视财力情况适时增加。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能力建设投资由省财政以专项资金形式给予补助,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其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或所属主管部门的财政预算。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属省财政直管县的,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设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参照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模式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