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经信生产函〔2012〕48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现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电函〔2012〕77号)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组织申报,有关要求如下:
一、广州市、汕头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可分别报送1-2个示范基地,其他城市(不含深圳市)报送1个示范基地,我委将择优向商务部推荐。
二、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明确本地区已设立配套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且今后将重点用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