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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闽财企〔2012〕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
  现将财政部经建司、工信部节能司《关于请组织申报2012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经贸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遴选项目。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由企业法人代表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后,按属地原则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经贸部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经贸部门应对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尤其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节能量测算、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予以重点审核,确保实事求是、有据可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审核汇总后,于2012年3月10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一份)、省经贸委(两份)。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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