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监督履行法定义务。依据《
产品质量法》,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销售商品的质量。经营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商品,应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报告有关部门。对监管中发现的标签不合格等违法性质较轻、且不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在依法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的同时,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经查验合格后,准予重新进入市场销售。对监管中发现的影响或者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经营者未依法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以及不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义务的,要依法查处。
(四)督促指导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管理。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严格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其商品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营环境、条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经营商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教育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质量自律制度。支持、引导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质量自检、质量承诺、纠纷和解、先行赔付等自律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管理。鼓励、支持经营者利用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建立索证索票电子档案和进销货电子台账,监控商品质量,实行全程可追溯的商品质量计算机管理。
三、提高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商品市场经营秩序
(一)严格落实商品质量日常监管责任。各级对本地区的经营者要建立和落实名录登记和归档工作,不断完善巡查监管制度,加强对商品质量、经营行为和自律制度的日常巡查。对自律制度不健全或者不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根据本地区商品质量监管的实际情况,结合开展专项整治和针对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点,突出重点,做好质量监测的调查摸底和组织实施工作,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视监测结果的综合利用,适时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和消费警示,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坚持质量监测与案件查办相结合,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梳理分析,加强案件排查、督查督办和区域执法协作,有针对性地强化市场监管。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制退市不合格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