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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鼓励群众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立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由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设专项资金,列入当年各级财政预算。每年设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资金660万元,其中,市政府出资300万元,讷河、龙江、拜泉、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各出资30万元,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各出资10万元,克山、克东、富裕、依安、泰来、甘南各出资20万元,专款用于食品安全宣传、举报奖励和政府指定性的食品检验检测。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设专户进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每年3月底前,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要将资金拨付到位。
  资金实行专报专批专用,即由相关部门通过食安办向市财政局申报实际承担任务情况和需要资金额度,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专项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相关部门每年度使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级政府出资金额,超出部分由本级政府追加,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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