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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采购活动。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评审过程、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等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除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集中采购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接受财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坚持应采尽采,不断拓展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工作需要,研究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将能够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列入集中采购范围。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政府担保的借(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都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凡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流程的工程项目,均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涉密项目须出具有效证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组织采购,严防以保密为由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完整的政府采购范围体系,做到应采尽采。要把住采购项目资金支出关口,应当按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而未实行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严格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凡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一律不予审批。
  四、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也是采购执行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在严格预算评审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提高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和采购效率。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全部纳入预算编报范围,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细化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不得拨付资金,确需追加的采购事项,必须先追加采购预算,强化预算刚性。加强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管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要及时将采购合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发挥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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