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规范采购程序,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落实管采分离规定,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规范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职责,建立权责明晰、制约有效、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政策制度的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发布、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过程监督、资金支付、合同备案、专家库建设、供应商投诉处理、代理机构考核、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信息公开、日常检查等工作。要针对政府采购横跨“行政”与“市场”的不同特点,继续完善行政监管手段,切实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同时,针对市场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努力促进竞争、明确规则、公开信息及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重视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的市场研究,形成有利于采购市场规范发展的政府采购品牌选择和价格形成机制。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的执行主体。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要成立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的采购小组,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的发生。采购金额较大或采购项目较多的单位,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按规定组织验收工作,防止出现在验收环节与供应商合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私下变更合同内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索取不应收取的任何费用和财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不得将采购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